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公司固定資產、低值易耗品及辦公用品的管理,提高資產使用效率,明確管理責任,保障資產安全完整,控制成本支出,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內部管理制度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總部及各下屬子公司、分支機構(以下簡稱“各單位”)。
第三條 管理原則:統一領導、分級管理、責任到人、物盡其用、厲行節約。
第四條 定義與分類:
- 固定資產: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,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,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,包括房屋及建筑物、機器設備、運輸工具、電子設備等。具體標準由集團公司財務部另行制定。
- 低值易耗品:指單位價值較低、使用期限較短、易于損耗、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各種用具物品,如工具、器具、勞保用品等。
- 辦公用品:指在日常辦公活動中消耗使用的物品,包括文具、紙張、辦公耗材、清潔用品等。
第二章 管理職責
第五條 集團公司資產管理部是資產管理的歸口部門,負責:
1. 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;
2. 組織資產的清查、盤點、登記與臺賬管理;
3. 審核各單位資產購置、調撥、處置等重大事項;
4. 監督指導各單位的日常資產管理工作。
第六條 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資產的賬務核算與價值管理,確保賬實相符、賬卡相符。
第七條 各使用單位是資產管理的責任主體,負責:
1. 本單位資產的申請、驗收、領用、保管、維護與日常管理;
2. 建立并維護本單位資產明細臺賬;
3. 指定專人負責資產管理工作,落實使用人責任。
第八條 采購部門負責根據經審批的采購計劃,統一實施采購,確保質量與成本控制。
第三章 購置與入庫管理
第九條 資產購置實行預算管理與計劃審批制度。各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,于每年末編制下一年度資產購置預算,經審批后執行。臨時或緊急購置需履行專項審批程序。
第十條 采購完成后,由資產管理部、使用單位及采購部門共同組織驗收。固定資產需填寫《固定資產驗收單》,低值易耗品及辦公用品需辦理入庫手續,核對數量、規格、質量及技術資料。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付款與領用。
第四章 日常使用與維護管理
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實行“誰使用、誰保管、誰負責”的原則。使用單位須建立《固定資產管理卡片》,詳細記錄資產信息、存放地點、使用狀況及責任人。重要設備需制定操作規程。
第十二條 低值易耗品與辦公用品由各單位指定專人(管理員)負責保管,建立領用登記簿。領用需履行審批手續,倡導以舊換新、節約使用。
第十三條 資產使用人應愛護資產,做好日常保養。出現故障或損壞應及時報修。因個人原因造成非正常損壞或丟失的,須追究賠償責任。
第十四條 資產內部調撥須經調出、調入單位及資產管理部批準,辦理調撥手續,更新臺賬。
第五章 盤點與清查
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資產盤點。固定資產須逐一實地盤點核對;低值易耗品與辦公用品可進行抽查或循環盤點。
第十六條 盤點由資產管理部牽頭,財務部、使用單位共同參與。盤點結果需形成報告,對盤盈、盤虧、毀損等情況查明原因,按審批權限處理,并及時調整賬務。
第六章 處置與報廢管理
第十七條 資產處置(包括報廢、出售、捐贈等)必須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處置。
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資產可申請報廢:
1. 超過使用年限,主要結構或部件損壞嚴重,無法修復或修復成本過高;
2. 因技術落后淘汰,無改造價值;
3. 嚴重損壞,無法使用且無修復價值;
4. 因不可抗力或管理不善造成毀損,且無法使用。
第十九條 資產報廢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,經技術鑒定、資產管理部審核、集團公司領導審批后執行。處置收入須及時、全額上繳財務部入賬。
第七章 監督與考核
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審計監察部定期對資產管理工作進行審計監督,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。
第二十一條 將資產管理成效納入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年度績效考核。對管理規范、效益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;對因管理不善造成資產損失、浪費的,視情節輕重追究經濟與行政責任。
第八章 附則
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資產管理部負責解釋。各子公司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,并報集團備案。
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,以本辦法為準。